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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善明与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8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梁善明与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善明;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民初123号原告:梁善明,男,壮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世纪路与普济路交叉路北600米外(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清,总经理。

原告梁善明因与被告焦作东湾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梁善明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善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善明撤诉。

原告梁善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4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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