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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毅与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民申1185号
案件名称王明毅与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毅,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民申1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明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明毅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明毅申请再审称,通大公司没有给王明毅交付专利局附带的缴费清单,也没有通知王明毅何时缴纳年费和滞纳金,通大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王明毅不知道缴费时间和金额而使专利被终止。

一审法院没有给予充分的辩论机会,没有移交申请人王明毅的案件材料,程序违法。

请求判令通大公司赔偿王明毅专利恢复费用2300元,年费180元,支付五倍的合同违约金12400元,交通费753元,住宿费130元及误工费。

通大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并无程序违法情形,且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约定,通大公司承担授权当年的年费,即第一年度年费,而专利证书取得后的年费由王明毅承担,即从第二年度起年费由王明毅缴纳;

知识产权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发放专利证书时应附带每年缴费清单,王明毅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导致太阳能充电汽车专利终止,应自担责任,故其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委托代理合同》,通大公司的义务是代王明毅申请专利并支付当年专利证书费用(包括登记印刷费、印花费及授权当年年费),专利证书获得后的费用(包括每年应当缴纳的专利年费等)由申请人王明毅自行承担。

通大公司取得了涉案的专利并将专利证书交付给了王明毅,对此王明毅并无异议,至此通大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王明毅认为是通大公司没有给其交付专利局的缴费清单,也没有通知其何时缴纳年费和滞纳金,通大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

但专利证书上明确载明了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限,申请人王明毅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缴纳年费导致产生了滞纳金以及专利被终止,其要求通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在再审中增加了1600万元损失及其他费用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三)至于申请人王明毅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经查阅一审卷宗,卷宗内有王明毅的起诉状,庭审笔录中显示王明毅发表了辩论意见,且该庭审笔录有王明毅签字,原审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明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毅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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