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2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杨北世纪华联商店,经营者周建飞,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杨家屯北村杨北小区建委对面。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杨北世纪华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侵权款项2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6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浪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的“浪莎”牌丝袜,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本案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杨北世纪华联商店于2018年6月22日注销。
因被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