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71民初3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宝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Y。
法定代表人:周群英。
被告:周岩泉,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抚洲市临川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诉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洲卫浴)、周岩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牧厨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港洲卫浴、周岩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洲卫浴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1××××.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周岩泉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3万元;
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涉案专利,并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依法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使用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九牧厨卫经调查发现,周岩泉销售的花洒的外观设计与九牧厨卫的专利设计特征一致,遂在周岩泉经营的店铺“GANGZO港洲卫浴”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中的花洒的形状及外观与九牧厨卫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落入九牧厨卫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九牧厨卫的专利权。
港洲卫浴、周岩泉均未答辩。
九牧厨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厦证内字第17513号公证书,即对九牧厨卫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授权证明书》进行书证保全,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且九牧厨卫依法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使用权,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2017)厦证内字第3414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当庭提交),证明港洲卫浴生产、周岩泉销售、许诺销售与九牧厨卫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九牧厨卫专利权的事实;
3.代理合同,证明九牧厨卫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九牧厨卫提交的证据,港洲卫浴、周岩泉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提供的上述证据综合全案因素予以认定。
港洲卫浴、周岩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至今仍在保护期内。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依法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且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2017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论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6年11月1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九牧厨卫委托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6年12月2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来到位于江西省××市临川区××大道贸易广场标示为“GANGZO港洲卫浴”的商铺,在公证员叶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某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叁佰玖拾捌元整),并取得收款收据一张,李建财同时从该商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活动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人员携带。
2016年12月4日,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85号台亚大厦B座501厦门市公证处,快件于2016年12月6日由厦门市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6年12月15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人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2017年1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7)厦证内字第3414号公证书。
查明,港洲卫浴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卫浴洁具、五金配件***。
庭审中,九牧厨卫明确从周岩泉经营的店铺里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从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确认制造商是港洲卫浴。
九牧厨卫在庭审中提交了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花洒”(即整套花洒中的顶喷大花洒)。
在本院组织下,确认公证处的封条完好后拆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可以确认两者的相同特征如下:该外观设计整体为一圆台,正面外部整体都是圆形,从外至内有一倾斜面,其上有内径稍小的第二个圆形,圆形上的圆孔造型一致,呈“5-4”规律分布,正中间都有圆形的按钮。
花洒背面整体都是光滑无图案的圆形,中间为多个同心圆。
从左右两边观察可见从左至右分别为三段连在一起的凸起及一段弧。
九牧厨卫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港洲卫浴是否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周岩泉是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九牧厨卫的外观设计专利?
3、如果构成侵权行为,港洲卫浴、周岩泉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港洲卫浴是否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周岩泉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现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印有“GANGZO港洲”、“引领高端卫浴科技”的字样,并标示产品生产者信息“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三期”及服务热线号码等。
公证书中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取得的名片印有“GANGZO港洲”、“周岩泉”、手机号、地址及经营范围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了港洲卫浴的基本情况,本院向港洲卫浴、周岩泉送达了九牧厨卫提交的证据,港洲卫浴、周岩泉未提交证据也未抗辩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自己生产、销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可以推定港洲卫浴实施了生产、销售,周岩泉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视为放弃合法来源抗辩权利。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九牧厨卫的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系同种类产品,从当庭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可以表明,二者的整体外观形状、图案、及易见部位完全一致,以一般消费者认知进行判断,可以认定其涉案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如构成侵权,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港洲卫浴未经九牧厨卫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周岩泉放弃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抗辩,与港州卫浴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九牧厨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
九牧厨卫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的主张,仅提供一份代理合同,没有律师费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案件情况对合理费用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010727.3)的产品;
二、被告周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010727.3)的产品;
三、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周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周岩泉负担500元(于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建玲 审判员 熊爱武 审判员 谢卫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百花 书记员 邓晨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