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71民初3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宝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Y。
法定代表人:周群英。
被告:周岩泉,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抚洲市临川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诉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洲卫浴)、周岩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牧厨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港洲卫浴、周岩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洲卫浴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2××××.X,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周岩泉浴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4万元;
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九牧厨卫经调查发现,港洲卫浴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一致,遂在周岩泉经营的店铺“GANGZO港洲卫浴”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港洲卫浴生产的花洒使用的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港洲卫浴、周岩泉均未答辩。
九牧厨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4号公证书,即对九牧厨卫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发票、《授权证明书》进行书证保全,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且九牧厨卫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
2.(2017)厦证内字第3414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当庭提交),证明港洲卫浴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周岩泉销售、许诺销售与九牧厨卫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九牧厨卫专利权的事实;
3.代理合同,证明九牧厨卫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九牧厨卫提交的证据,港洲卫浴、周岩泉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提供的上述证据综合全案因素予以认定。
港洲卫浴、周岩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目前该专利尚处有效状态。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厨卫依法取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且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九牧厨卫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其内容为: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包括花洒面盖及花洒后盖;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具有除垢板件及一驱动机构:除垢板件,其上设有过水孔及除垢端子;
所述除垢端子与花洒面盖的出水口适配;
驱动机构,其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
所述支架设置于花洒后盖;
所述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且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
其中,按压所述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后盖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所述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九牧厨卫申请于2016年12月13日对涉案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6年11月1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九牧厨卫委托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厦门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6年12月2日,公证员叶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来到位于江西省××市临川区××大道贸易广场标示为“GANGZO港洲卫浴”的商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人民币398元),并取得收款收据一张,李建财同时从该商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携带。
2016年12月4日,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85号台亚大厦B座501厦门市公证处,快件于2016年12月6日由厦门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6年12月15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厦门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人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2017年1月21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7)厦证内字第3414号公证书。
另查明,港洲卫浴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卫浴洁具、五金配件***。
庭审中,原告出示公证保全的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明确该产品系从周岩泉经营的店铺里公证购买,经本院检查产品包装封存无异常后,由九牧厨卫启封,取出被诉侵权产品。
九牧厨卫将该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主张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本院审查后,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均具备。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港洲卫浴是否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周岩泉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九牧厨卫专利权?
3、如果构成侵权行为,港洲卫浴、周岩泉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港洲卫浴是否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周岩泉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现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印有“GANGZO港洲”、“引领高端卫浴科技”的字样,并标示产品生产者信息“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三期”及服务热线号码等。
公证书中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取得的名片印有“GANGZO港洲”、“周岩泉”、手机号及地址及经营范围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了港洲卫浴的基本情况,本院向港洲卫浴、周岩泉送达了九牧厨卫提交的证据,港洲卫浴、周岩泉未提交证据也未抗辩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自己生产、销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可以推定港洲卫浴生产、销售,周岩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放弃合法来源抗辩权利。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九牧厨卫专利权?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九牧厨卫取得了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并获得了针对涉案专利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相关许可,庭审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如果构成侵权行为,港洲卫浴、周岩泉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利的产品”。
港洲卫浴未经九牧厨卫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周岩泉放弃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抗辩,与港州卫浴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九牧厨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
九牧厨卫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的主张,仅提供一份代理合同,没有律师费发票,不足以证明其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案件情况对合理费用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420621626.X)的产品;
二、被告周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420621626.X)的产品;
三、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周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泉州市港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周岩泉负担700元(于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建玲 审判员 熊爱武 审判员 谢卫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百花 书记员 邓晨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利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