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4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城厢意达超市。
经营场所:旌旗东路119号东盛山庄,门头标牌位为“意达超市”。
实际经营地址:旗东路68号莱阳市××人联合会对面。
经营者:宋少雷,男,1985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城厢意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