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4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城厢好运来超市。
经营场所:莱阳市旌旗东路河东小区。
经营者:宋建芬,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祖,男,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城厢好运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