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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毛艳军、付长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5民初49号
案件名称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毛艳军、付长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毛艳军,付长海,安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49号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工横三街。

法定代表人:石洪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献,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艳军,男,汉族,安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长海,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现羁押于河南省鹤壁市监狱。

被告:安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珂。

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艳军、付长海、安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钟瑞”牌商标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被告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三黄鸡养殖、收购,分制、熟食加工为一体的清真肉类熟制品深加工企业,主要生产中装鸡、西装鸡、鸡柳、鸡肉丸、肉鸡分割系列产品,年加工销售黄鸡1000余万只,销售额达9000余万元,在全国清真界享有盛誉,属畅销品牌。

2014年以来,原告销售额突然下滑,库存量与日俱增,原告从管理上查找原因未查出问题,并先后派出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市场进行调查。

2015年初有人报被告等人假冒原告商标、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产品的窝点,接警后,汤阴县药监局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被告窝点进行了查时。

当场查封的假冒“钟瑞”牌商标产品价值达162750元(在查封前被告销往各地市场的产品价值第少被告未提供数量和账本),并且现场查封了大量假冒“钟国”牌商标的内外包装(其中包装箱是安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印制,毛艳军提供),更为严重的是加工场地很不卫生,根本不符合食品加工条件要求,2015年8月因被告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冯玉江、李静波两人已被刑事拘留,并被法院依法判刑,被告人付长海潜逃。

后于2017年6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现已判刑。

因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毁坏了原告产品的品质形像,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并且因此原告又对各地客户用了近半年的时同做市场维护,耗费了根大的人力、物力,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等人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曾与被告冯玉江、李静波、冯发亮、付长海、毛艳军、张天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目前尚处于二审审理程序中,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被告毛艳军、付长海、安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实质上与(2017)豫05民初32号案件的起诉内容重复,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做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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