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284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文,男,汉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李兴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