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1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源,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泽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