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6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18栋1层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田,男,系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女,系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智尚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29号1栋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道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智商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2017年1月16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