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83号原告:唐艳军,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阜田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彭丽丽,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唐艳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阜田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78414.3、名称为“吸顶灯(1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唐艳军于2017年1月10日以其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阜田五金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艳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唐艳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