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4号原告:高燕青,男,住山东省邹城市看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八一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金海洋商城4楼4187号。
经营者:章剑、俞姗姗。
原告高燕青诉南昌八一文体办公用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