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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军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军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军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军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56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军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艳芬,总经理。

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总经理。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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