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隋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君,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雄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方朋,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系山东雄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