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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隋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君,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雄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方朋,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系山东雄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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