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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40号
案件名称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潘广松,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北园狮中村“龙井岗”。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东。

被告: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丹路朗心桥边老敦塘。

法定代表人:王伟球。

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工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鹤山市强陶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源达抛光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05××××.8,专利名称:自动调压倒角器)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申请将诉讼标的额200000元变更为45000元,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广松、捷成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退回原告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38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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