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1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田营镇田营行政村自由路路南“万家惠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素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涉案商品供货商。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明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