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413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区学宝明明商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经营者:张之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慧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区学宝明明商行、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