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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深和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深和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峰县亿康铁锅厂,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深和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571号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法定代表人:胡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深和百货商行经营者:梁深和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深和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负担。

审 判 长 何 鑫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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