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2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F。
法定代表人赵桂滨。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金创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