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32号原告:深圳市博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17层17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晓新。
被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理。
被告: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委会315室。
法定代表人:谢雷。
原告深圳市博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博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