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52号原告:史云辉,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前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全。
被告:武侯区莫森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陈宗全。
原告史云辉诉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前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前延家具公司)、武侯区莫森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莫森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史云辉于2017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前延家具公司、莫森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6.5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