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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尹桂芝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尹桂芝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尹桂芝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7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桂芝,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针织、鞋、帽零售,经营场所:枣阳市兴隆镇新村汉孟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桂芝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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