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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振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12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振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振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成良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振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北村桃园岗工业区D型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莲,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桃园县芦竹乡坑口村海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清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沙田社区沙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世斌,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成良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牛眠岗工业区大街**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槐,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振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盛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成良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振桦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7年4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

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上诉人振桦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二审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振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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