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汇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澜路***号第*幢厂房(自编02)。
法定代表人:苏远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美有限公司。
住所地:日本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6丁目2番*号。
法定代表人:神津邦男,社长。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业旺路*号联昌中心15字楼*********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琼,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同富裕工业园**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祥秒。
上诉人江门市汇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美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在本案中,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位于汇信公司处,汇信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汇信公司住所地位于江门市,故江门市既是被控侵权产品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亦是被告住所地,依据上述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汇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汇信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汇信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侵权行为地不确定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开美公司、宇宙公司、天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民事案件,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汇信公司住所地在江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汇信公司所提出的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