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097号原告:欧婵娇,女,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颂尼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颂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廖汉成。
被告:廖汉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颂尼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颂尼电子有限公司、廖汉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4××××.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欧婵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