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342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利军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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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栗庙新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朱利军。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利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