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728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彦,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黄长华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霞边村邝江头二街**。
经营者:黄长华,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黄长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黄长华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