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6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壹品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山屏街****。
经营者焦国英,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人和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壹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壹品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壹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壹品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受理87.5元,由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壹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