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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军与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徐小军与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小军,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138号原告:徐小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经营者:沈惠中,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村。

法定代表人:蒋建文,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牛甜甜,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原告徐小军诉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小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军撤回对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总计4920元,由原告徐小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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