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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小梅与江西金元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潘小梅与江西金元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小梅,江西金元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391号原告:潘小梅,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元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攀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U。

法定代表人:谢斌。

原告潘小梅诉被告江西金元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潘小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潘小梅负担,退回其7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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