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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013号
案件名称丁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13号原告:丁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丁伟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伟向本院提出追加李剑霞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11月23日,原告丁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伟负担。

原告丁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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