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0号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德岛市。
法定代表人:坂东和明,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鲜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昭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太阳城天琴园18号103室。
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与被告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88元减半收取计17444元,由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