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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诺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8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诺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诺尚品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蓝信塑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83号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蔡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津。

被告:深圳优诺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蓝信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雄。

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诺尚品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蓝信塑胶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随后,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裕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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