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36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好万家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旧市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R。
法定代表人:罗惠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好万家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