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春娜,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龙路9号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
法定代表人:熊雨雨。
被告:潘贵壬,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L。
法定代表人:熊清刚。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
法定代表人:郑敏。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娜、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洪春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春娜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