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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春娜、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春娜、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春娜,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春娜,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龙路9号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

法定代表人:熊雨雨。

被告:潘贵壬,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L。

法定代表人:熊清刚。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

法定代表人:郑敏。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娜、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洪春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春娜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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