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泽鸿,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家顺日杂店,地址泉州市鲤城区美食街***号,注册号:350502600280147。
经营者:吴家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家顺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蒋秀华审 判 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