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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终1277号
案件名称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戴楚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该公司知识产权部长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楚斌,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原审被告戴楚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一审法院到涉案商铺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二期第XXX号向原审被告戴楚斌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该第XXX号商铺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戴楚斌,因商铺工作人员拒绝签收,一审法院依法留置送达。

2017年5月31日,一审法院通过邮政机构的法院专递方式将一审民事判决书邮寄至戴楚斌身份证所在地普宁市流沙××街道马××村水电片5号,一审诉讼卷宗内未附该邮件的送达情况查询记录;

经二审查询该邮件投递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6月1日由他人签收。

二审中,本院通过邮政机构法院专递方式将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询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至戴楚斌的上述身份证所在地,该邮件送达不成功退回本院;

后经与戴楚斌电话联系并确认,本院将上述法律文书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至戴楚斌指定的地址并由戴楚斌本人签收。

二审中,戴楚斌主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对此,戴楚斌提交了一审判决书邮件签收底单扫描件、戴楚斌户籍所在地普宁市流沙××街道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三份、戴楚斌家庭户口簿以及案外人黄XX身份证复印件为据。

上述一审判决书邮件签收底单显示,邮件签收人为黄XX,签收栏处未注明签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

上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戴楚斌一家原住该村水电片5号,自2010年后常年在外地居住,现无其他亲属在该村居住;

黄XX为该村村民,现居住在该村水电片3号之3,并非戴楚斌亲属,也不曾在戴楚斌一家原住所该村水电片5号居住过。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2017年3月7日到涉案商铺进行送达时,该第XXX号商铺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戴楚斌,一审法院在商铺工作人员拒收的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该次送达合法有效。

但是,既然一审法院已在送达开庭传票时核实了该商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戴楚斌,则该商铺属于送达文书的有效地址,在后续送达判决书时本应遵循传票送达中所核实的有效地址继续进行送达;

而一审法院在2017年5月31日送达判决书时却仅邮寄了戴楚斌的身份证地址,一审卷宗内也没有查询该送达结果的记录,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判决书已送达戴楚斌,存在疏漏。

并且,在二审中,戴楚斌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7年6月1日签收判决书的黄XX并非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故一审法院未曾向戴楚斌有效送达一审判决书。

综上,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向戴楚斌送达本案一审判决书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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