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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叶超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5694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叶超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叶超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694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

被告:叶超雄。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超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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