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众达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864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众达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众达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86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路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达汽配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站街东风汽配一条街市场**楼**号。

经营者:达正虎。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众达汽配商行(以下简称众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潍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立即停止侵犯潍柴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潍柴”、“WEICHAI及图”的相关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

二、判令众达商行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三、判令众达商行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有理由:一、潍柴公司是“潍柴动力”、“WEICHAI及图”的商标权利人,潍柴公司及品牌在全国汽配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潍柴公司创建于2002年12月23日,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内地A股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

集团在全球拥有员工5万余人,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807亿元,名列2013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47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65位,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第6位。

潍柴集团是国内唯一同时拥有整车整机、动力总成、豪华游艇和汽车零部件四大业务平台的企业,是一家跨领域、跨行业经营的国际化公司,其拥有的潍柴系列品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享有盛誉。

早在2001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潍柴公司即注册了“WEICHAI及图”商标,注册号为170555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的农业机械、柴油机、柴油机发电组、内燃机配件等。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WEICH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潍柴公司的“WEICHAI及图”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受到高于一般保护水平的特殊保护。

潍柴公司一直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名下注册商标有近千件,其中核心商标主要有“WEICHAI及图”、“潍柴动力”等,注册类别涵盖第7类和第12类等多个类别。

二、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众达商行销售标注有潍柴公司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侵犯了潍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在市场调查中,潍柴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2016年10月,潍柴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众达商行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WEICHAI及图”、“潍柴动力”注册商标的产品,众达商行出具了发货清单和名片,经鉴定,众达商行销售的是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

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封存。

众达商行未经许可把标有“WEICHAI及图”、“潍柴动力”和潍柴公司厂名的机油滤芯在市场上大量出售,极大地损害了潍柴公司的产品信誉,造成了潍柴公司产品销售份额下降。

另外,燃油滤清器是汽车发动机的重要部件之一,如果因假冒滤芯使得发动机得不到正常的润滑,极有可能使运转中的发动机停车,进而汽车的制动等全部失灵,不仅给用户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还涉及到公共交通安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众达商行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潍柴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潍柴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潍柴公司以众达商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向众达商行送达诉讼材料,但未能送达。

本院要求潍柴公司提交众达商行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但潍柴公司提交的众达商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众达商行已经于2017年7月14日注销,故潍柴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