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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吴庆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02民初1435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吴庆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吴庆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435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庆荣,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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