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435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庆荣,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