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4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红,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湖乐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顾成国。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乐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3567.4、名称“汽车前杠(F17)”】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