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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川与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388号
案件名称王万川与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万川,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88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王万川与被告上海宝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4948.2、名称“LED灯”】纠纷一案,原告王万川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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