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4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城南眼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号。
经营者:李绍琼。
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城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城南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城南眼镜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城南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