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131号原告:成都开贝影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2层264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梓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博,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原告成都开贝影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10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开贝影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开贝影擎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开贝影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成都开贝影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