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尹宝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威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虞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威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9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亦无管辖约定,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涉案标的为22万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