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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795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79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6号楼008-111。

法定代表人:孙中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石家庄友曼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

石家庄友曼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石家庄友曼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门海萍,被告石家庄友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现辉、刘朋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石家庄友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事实和理由: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峻奥汀公司)合法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Ⅴ》(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

2015年,宇峻奥汀公司给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游戏(包括简体版和繁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我公司,且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游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5年我公司发现石家庄友曼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gamersky.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我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我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游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石家庄友曼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允上述诉讼请求。

石家庄友曼公司辩称:游戏天堂公司没有获得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不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涉案游戏著作权委托授权书中宇峻奥汀公司的公章和宇峻奥汀公司变更登记表中的公章不一致,故游戏天堂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公证书显示未经过hosts清理,无法证明涉案游戏来源我公司的网站。

涉案游戏只能在PC端运行,并无手游市场,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游戏作品封面中载明,宇峻奥汀公司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涉案游戏制作方为宇峻奥汀公司,总经销商为游戏天堂公司,策划方为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出版商为北京电子音像出版社。

2015年11月5日,宇峻奥汀公司和游戏天堂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为将包括涉案游戏在内的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

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授权期限为五年(2015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

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806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16年1月24日,公证人员和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部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V2014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链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

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gamersky.com”的备案信息,其主办单位为石家庄友曼公司。

点击“gamersky.com”,进入相对应页面后,点击“网站首页网址”,进入相对应页面后,搜索并点击“三国群英传”,并进而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更多”“三国群英传5”,可在“游戏库”项下找到该游戏。

显示游戏制作:宇峻奥汀,游戏发行:宇峻奥汀,上市时间:2005-2-1,发布日期:2006年3月26日,游戏平台:PC。

再点击该页面下“论坛下载”,可见标题《[策略]免安装繁体中文硬盘版下载[1.07GB]》,在该页面有游戏简介,并可通过“BT下载”提供的链接地址下载该游戏。

石家庄友曼公司认可gamersky.com系其经营的域名,但是坚持由于公证操作中并未进行hosts清理,直接导致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后显示的页面可能不是实际网页页面。

石家庄友曼公司提交了“hosts”技术原理光盘以及关于“hosts”和“域名解析”的词条解释的打印件,以此证明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公证操作未经过hosts处理,无法证明该游戏的下载地址是其真实网站。

石家庄友曼公司亦提供了“游侠网”“游讯网”“玩游戏网”等网站链接,证明截止到本案开庭时该游戏仍可以在上述网站下载。

石家庄友曼公司主张公证书显示其提供的仅是一个“种子的链接地址”,游戏天堂公司对石家庄友曼公司是网络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无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针对石家庄友曼公司辩称的涉案游戏著作权委托授权书中宇峻奥汀公司的公章和宇峻奥汀公司变更登记表中的公章不一致的问题,游戏天堂公司在庭后提交了宇峻奥汀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记载上述二公章虽不是同一套公章,但均为宇峻奥汀公司的公章。

后附两套公章图样。

石家庄友曼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游戏天堂公司提交了载明版权信息的光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游戏天堂公司系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对该游戏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由于石家庄友曼公司对游戏天堂公司的公证过程存疑,在确认游戏天堂公司的权属之后,还需进一步判断被诉侵权网站和网页是否真实归属于石家庄友曼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尽管在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存在易被改动的特点,通过修改“hosts”确实可能存在伪造相关网页情况;

但游戏天堂公司对侵权行为的保全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的,涉案的公证过程发生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电脑,公证书亦载明了对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

从石家庄友曼公司提交的证据角度,其本身并不构成相反证据,仅是一种在互联网环境下网页易被改动的可能性;

从公证机构的性质角度,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应当高于石家庄友曼公司主张的这一可能性。

故对石家庄友曼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公证书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后续判断石家庄友曼公司是否侵害了游戏天堂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石家庄友曼公司认为其仅提供了涉案游戏的种子链接地址,游戏天堂公司亦认可石家庄友曼公司确系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前提应当是主观上并无过错,也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信息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情形。

本案中,石家庄友曼公司设立专门的“游戏库”,应当预见到引发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其网站中明确标注了作品名称、权利归属、游戏封面、文件大小等,按照基本常识石家庄友曼公司应知有特定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涉案游戏提供给公众免费下载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

因此在石家庄友曼公司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游戏天堂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院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

游戏天堂公司仅在本案中主张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为2万元,在双方均未就权利人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为单机游戏、上市时间较早、石家庄友曼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因素,认为游戏天堂公司的这一主张较为合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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