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19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博美华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豆各庄(北京市荧光灯厂)。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文婷,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科华博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太玉园商业208。
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晓旬,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美华科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博美华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华博美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0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美华科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博美华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博美华科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博美华科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