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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胡学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742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胡学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胡学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42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6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C栋1单元2层1室(二雅路***号)。

经营者:胡学铁。

被告:胡学铁,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被告胡学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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