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42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6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C栋1单元2层1室(二雅路***号)。
经营者:胡学铁。
被告:胡学铁,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伊家星宾馆、被告胡学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