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68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温馨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温广侠。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温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